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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3年修订稿)

  

安徽中医药大学溯源于1952年创立的安徽省中医进修班(学校),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安徽中医学院。1970年,安徽中医学院并入安徽医学院。1975年,国家教育部批准恢复安徽中医学院。2000年,安徽省医药学校并入安徽中医学院。2011年,安徽省政府批准在安徽中医学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2014年被确定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

学校秉承“至精至诚 惟是惟新”校训精神,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特色弘校、文化润校、开放荣校”的办学方略,发挥“北华佗、南新安”中医药学科优势和地域文化特色,全面构筑中医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外交流高地,引领安徽中医药事业发展,努力建成国内有实力、省内高水平、行业有影响的中医药特色鲜明的地方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安徽中医药大学,简称“安中医”。学校英文名称为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AHUCM。学校网址为www.ahtcm.edu.cn。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梅山路103号。

学校可视自身发展需要,依法依规开展校区建设。

第四条 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是在安徽中医药大学基础上组建成立,与安徽中医药大学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隶属安徽省教育厅管理,接受安徽省科技厅、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安徽省中医药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五条 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立足“四新”建设,统筹推进中医药学与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类的协同发展,构建完善多学科交叉融合、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体系。

第八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

第九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开展继续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可依法依规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本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

第十一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依法依规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据上级规定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教学需要,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确定学生考核方式及标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依据上级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据自身条件,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据上级规定,推动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领域自主权,全面增强创新活力,提升创新绩效,增加科技成果供给,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依据上级规定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在规定的限额内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八)依据上级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九)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依规接受监督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学校党委会、党委常委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等,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组织开展巡察工作;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十八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选拔任用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高校党委应当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由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作为学校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必博娱乐,必博BBO下载app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安徽省监委驻安徽中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根据授权履行监察职能。

第二十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对照相关示范文本,结合实际另行制定具体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

(二)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或咨询建议;

(三)评定教学与科研相关的成果、项目、奖项、人才等的学术水平;

(四)受理、调查、裁决学术不端行为和学术纠纷;

(五)审定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并对各专门委员会和院(部)学术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

(六)其他需要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对学校教学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指导实施;

(三)指导学校教学评估和教学质量监控工作;

(四)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或复议申请;

(五)审议教材选用,推荐和评审优秀教材;

(六)其他需要由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管理与学位评定的领导机构,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范围内负责全校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与学位授予相关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学位评定、授予、撤销及学位授予争议处理;

(三)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四)其他需要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和评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学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和地方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各群团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七条 校内民主党派、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归国华侨联合会、留学人员联谊会等基层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发展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二十九条 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结合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在规定限额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其他需要独立建制的教学机构。

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学院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能是:

(一)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教师、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负责新设置专业的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三)负责学院科研平台、实验(实训)中心和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学院日常教学组织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

(五)负责组织学院科研项目申报、检查和科研成果总结、转化工作;

(六)负责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及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使用和团队建设,做好教职工党建、思政及培训、考核、评价等方面工作;

(七)负责学院本科生、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做好招生、培养、实习、就业指导、奖助学金评定等方面工作;

(八)负责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

(九)做好学院产教融合、科教融合、医教协同,以及产学研合作与社会服务等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院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教学培训基地和非隶属关系的教学实习医院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三十四条 研究机构是学校科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原则上依托所在学科的学院管理。各级研究机构根据相关管理规定由学校和学院共同予以支持,接受学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外的其他具有独立建制的科研单位,依照学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七条 学校坚持党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坚持以教师为本,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坚定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定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爱惜教师职业,严于律己,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四)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五)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年度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严格执行师德师风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强化岗位继续教育,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重视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五条 特聘教授、讲席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创新创业、文体艺术、勤工助学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生涯规划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助学金、助学贷款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助,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依照有关规定申请转学、转专业;

(六)加入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辩、申诉;

(八)宪法、法律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恪守学术道德;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及减免学费,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

第五十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五十三条 留学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受教育者、无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具体权利义务由学校依法另行规定或约定。

第七章  附属机构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设立附属医院、附属门诊部、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为学校建设发展提供支持。

第五十五条 直属附属医院接受学校的全面领导、管理和考核,承担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医院党政领导由学校统一任免。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主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实行与临床医学院合一的办学模式,临床医学院以附属医院为依托,加强医教研协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坚持公立医院的办院方向,加强医院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办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完善人才培养功能,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队伍建设,做到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五十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教学等方面接受学校的指导与考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水平。

第五十七条 其他附属机构根据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学校支持和鼓励附属机构之间及对外的联络与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有序开放办学资源。公众在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六十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国际交流等方面通过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不断增强学校影响力,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与帮助。

第六十一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友联谊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联谊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安徽中医药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简称“基金会”),是学校多渠道筹措办学和发展资金,增加教育经费来源,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是公益性的独立法人机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安徽省教育厅,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九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依法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六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训为“至精至诚 惟是惟新”。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以宝石蓝为主色调。以安徽地域特色的徽派建筑(马头墙)为形,与蛇杖组成“中”字,内蕴太极、药葫芦,外辅以中草药。蛇杖下方有“195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郭沫若体的“安徽中医药大学”的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歌为《青春在飞扬》。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庆日为5月19日。

第十一章  

      第七十四条 依据事业发展,章程可以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后发布。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根据本章程制定或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中共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