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医药大学章程

  

安徽中医药大学溯源于1952年创立的安徽省中医进修班(学校),1959年,安徽省政府正式批准成立安徽中医学院。1970年,安徽中医学院并入安徽医学院。1975年,国家教育部批准恢复安徽中医学院。2000年,安徽省医药学校并入安徽中医学院。2011年,安徽省政府批准在安徽中医学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正式更名为安徽中医药大学。2014年,被遴选为安徽省地方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单位。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和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规范管理,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文名称:安徽中医药大学(简称“安中医”)。英文名称:Anhui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缩写为AHUCM),学校的国际互联网域名: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前江路1号。

学校有四个校区,分别为少荃湖主校区(合肥市前江路1号)、梅山路校区(合肥市梅山路103号)、史河路校区(合肥市史河路45号)、六安路校区(合肥市寿春路300号)。

学校经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同意可根据办学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安徽省中医药科学院是在安徽中医药大学基础上组建成立,与安徽中医药大学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隶属省教育厅管理,接受省科技厅、省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业务指导。

第五条 办学性质学校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办学宗旨: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服务国家和人民,推动人类文明进步,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中医药及其相关人才。

第七条 办学定位: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本科、研究生教学为主体,以中医药学科为依托,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特色弘校、文化塑校、开放活校、和谐融校”的办学方略,坚持地方性、有特色、高水平的办学思路,主动融入安徽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改革与发展大局,积极服务安徽医药卫生事业和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充分彰显中医药学科优势和地域文化特色,全面构筑中医药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对外交流高地,引领安徽中医药事业和产业发展,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中医药大学。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八条 学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徽省教育厅。

第九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

第十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为学校提供良好的办学条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依据上级规定调节各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决定学生考试考核标准;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

(三)依据上级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职工,决定教职工的薪酬标准和福利待遇,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依据上级规定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依据上级规定开展与国(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

(六)依据上级规定设置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内部组织机构;

(七)依据上级规定管理和使用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取得的资产;

(八)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等活动,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和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和质量评估监督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开放式人才培养体系,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优质和个性化教育服务。

第十四条 学校以科技创新为重要职责,坚持学科建设的龙头地位和科学研究的基础地位,统筹优化学科结构和布局,加强学科要素与内涵建设,凝炼方向,构筑基地,汇聚队伍,大力推进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坚持协同创新,开展合作共建,推动产学研协调发展,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致力于中医药现代化。

第十五条 学校以开放办学为重要战略,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积极探索为社会发展服务的有效途径,发展医疗业务,提高医疗水平,积极参与健康服务业发展,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增强服务国家和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健康事业的能力。

第十六条 学校致力于文化传承创新,充分发挥中医药文化特色优势,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坚持以大学文化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继承和弘扬北华佗、南新安的医学传统与特色。

第十七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和应用技术教育。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八条  学校的主体学科门类为中医学、中药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医学、中药学为主干学科。学校积极发展医学相关学科,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培育拓展新兴学科,构建和完善相互支撑、协同发展的学科体系。

第十九条   学校的主体专业门类为医学、药学专业,中医学类、中西医结合医学类、中药学类为主干专业。学校统筹推进医学类专业与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类专业的协调发展,构建和完善专业设置、优化、调整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学校可依法向为社会发展、人类文明进步和本校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法与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符合学校职能的各种合作,积极推进协同创新。

第四章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学校党代会)选举产生。党委会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会履行。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其选举产生的党委会作为常设机构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安徽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执纪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党风廉政和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强化执纪问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受理校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本章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保障学术委员会根据其章程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保障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在学术事务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议本校教学计划方案,评定教学成果,评估教学质量,检查、指导教学管理和教学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咨询建议。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产生和行使职权,决定本校学位和名誉学位的授予及撤销,学位授权学科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及其他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组织形式。学校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职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学校所属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建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二条 校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社会支持和监督长效机制,根据需要建立相关发展咨询机构,聘请社会各界人士为学校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提供意见和支持。 

第五章教学和科研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根据国家要求、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自主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其他需要独立建制的教学机构。

学院及具有独立建制的部、所、中心等教学、研究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五条 教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发展、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能是:

(一)全面负责教学院(部)教学、科学研究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

(二)按照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教学院(部)管理制度;

(三)按照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提出教学院(部)的专业设置及年度招生计划;

(四)制定并实施教学院(部)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改革计划;

(五)在学校核定的编制内,提出教学院(部)教职工的调入与调出的计划或意见,经校长授权,聘任教学院(部)教职工;

(六)考核并评价教学院(部)教职工的工作,负责教学院(部)教职工工作量、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分配;

(七)负责教学院(部)学生管理工作,对教学院(部)学生的奖惩提出具体意见;

(八)管理与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九)负责教学院(部)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权利和职能。

第三十六条  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经过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总支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院长定期向本院全体教职员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做好本单位干部的教育和管理,支持院长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积极支持各级各类科研基地、教学实习实践基地和非隶属关系的教学实习医院的建设,纳入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统一规划,不断提高其建设水平和质量。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本,依法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出国(境)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学校鼓励教职工参与国际合作、在国际学术组织任职;

(四)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机会,按其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人事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教职工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重视民生工程建设,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的途径和机制,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申诉,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七条 教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的,学校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七章 学

第四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制度。学校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申请助学金、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和勤工助学的机会。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测试、危机干预等服务,保障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术研究、创新创业、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提升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五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处分。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处理的申诉。

第五十六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继续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受教育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相关协议,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学校倡导学生自我管理,支持学生依法设立社团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自我管理、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制度。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第五十七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并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有序开放办学资源。公众在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学校努力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社区的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方式为所在地方、社区发展服务,并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为社会提供多样化、个性化、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第六十一条 学校与国家部门、地方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联谊会,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资源和社会各界力量,为学校、校友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支持。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院系、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谊组织,在校友联谊会的指导帮助下,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作为面向社会开放式办学的咨询监督机构。

理事会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推动学校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校提升办学水平;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会由政府、学校、校友、企业、社会知名人士、理事单位、师生等方面代表组成。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理事会的当然成员。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九章附属机构与管理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法律和相关政策设立附属医院、附属门诊部、资产经营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各附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开展业务活动,为学校发展提供支持。

第六十五条 附属医院接受学校的领导、业务指导、管理和考评,承担教学、科研、医疗等任务。直属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由学校统一任免。

附属医院是学校主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应逐步推行与临床医学院合一的办学模式。

附属医院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医;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完善人才培养功能,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队伍建设,做到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六十六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重要的临床教学基地,在临床教学等方面接受学校的指导与考评。非直属附属医院应当按照学校附属医院的要求加强建设,不断提高临床教科研和管理水平。学校创造条件为非直属附属医院搭建交流合作平台,促进医教研协同发展。

第六十七条 其他附属机构根据机构的性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学校支持和鼓励附属机构之间及对外的联络与合作,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扩大规模,提高效益。

第十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内部控制、经济责任、审计监督与管理监督等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七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三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

第十一章校训校徽校歌校庆日

第七十四条 校训:至精至诚惟是惟新。

第七十五条 校徽:为双圆套圆形徽标,以宝石蓝为主色调。以安徽地域特色的徽派建筑(马头墙)为形,与蛇杖组成“中”字,内蕴太极、药葫芦,外辅以中草药。蛇杖下方有“1959”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郭沫若体的“安徽中医药大学”的中文校名,下方为英文校名。

第七十六条 校歌:《青春在飞扬》。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5月19日。

第十二章

      第七十八条 依据事业发展,章程可以按程序予以修改完善。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并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依据本章程制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校内其他规定,以本章程为准。学校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八十条 本章程由中共安徽中医药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省教育厅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施行。